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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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一中专团委工作制度

2010-7-9 09:32

一、团委工作职责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学习共青团的章程、历史,使他们对共产主义青年团的任务、作用有充分的认识,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权力和义务。

(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认清形势、明确时代重任,树立远大的理想,帮助教育后进青年提高思想觉悟,达到共同进步。

(三)健全团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等团的各项制度,增加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组织团员和青年学生参加各项社会政治活动和公益劳动。通过活动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培养他们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巩固发展校园文化阵地,利用广播站、宣传窗、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宣传学生中的好人好事和交流学习经验,引导同学健康积极的向上发展。

(六)有计划、按程序地做好团员发展工作,管理好团校,并协助党委,做好推优入团,推优入党工作。

(七)每学期初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工作计划,同时指导团支部做好各项工作,每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八)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有意义、富有开拓性的团工作,可开展文娱、体育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希望工程等各种与学生实际相适应的富有特色活动。

(九)每学年考核各班团支部工作,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十)积极主动的完成学校和上级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校团委机构设置及职能

1、书记处:

2、负责校团委的各项工作

3、组织部 :负责全校所有团员学生的档案管理;团费收缴;爱心基金募捐和管理;考核各支部团组织的推优;协调各支部组织活动的开展;组织通知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4、宣传部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团的会议精神。 配合宣传学校的先进事迹及各种好人好事;负责对学校团的各种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评优条例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工作有计划,班子健全,团结协作,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团员整体素质较高,团支部凝聚力较强。

3、组织生活制度健全,组织生活内容充实丰富,记录详细。

4、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5、团员发展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培养,协调发展。”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时,支部能把好质量关。

6、支部积极开展各项健康有益活动,支部团员积极支持和参加校团委、系分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7、团员的组织观念性强,无违纪现象,团员主动交纳团费,按时注册。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1、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团干,热爱本职工作,有大局观念,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及全团中心工作。

2、政治立场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3、工作勤奋踏实,有创新精神,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团组织工作,并卓有成效。

4、能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5、勤奋学习,综合排名在班前20名。

优秀团员

1、必须积极参与团的各项活动,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团员青年中确能起表率作用。

2、在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和执行学生守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表现突出。

3、作风正派,助人为乐,深受广大同学信赖。

4、热爱学习,学习态度端正,综合排名在班前20名。

四、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一条、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严格要自己,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消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留校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要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人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屡教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严惩警告处分者,团内也应给予警告、严惩警告的处分。

(二)受到学校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惩警告或留团察看的处分。

(三)受到学校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五条、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均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擅自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处分。

第九条、团干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十条、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相互信任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相互信任参加,认真听取相互信任意见。决定后,如果相互信任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五条、团员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团总支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担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学校团委有权现成团总支作出处理决定。

(三)系团总支上报的团员处分材料,学校团委应在一个月之内签署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团总支、团支部。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漯河一中专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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