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工会条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发展的人才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四)、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代表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和方案; (三)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并享有保护、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关于教代会的提案,教代会代表以提案的方式,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案须由一名代表提议,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者一般应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二)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形成提案内容,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 (三)代表大会的提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四)凡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纯属个人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内容。 (五)教代会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教代会小组审查,并报请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正式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作为个人意见由教代会交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校长将处理结果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向教职员工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